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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勞動部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業經該部於110年11月5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51701號令修正發布

勞動部修正係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類別予以區分,明確應報請備查之條件及依實務適度簡化報請備查資料,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化學品源頭管理目的,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分類。
(二)為明確運作管理事項,新增用詞定義,以資明確。
(三)修正應報請備查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濃度、年運作總量及最大運作總量等相關條件 ,以資明確。
(四)修正報請備查之資料與期限,以符合實務運作所需及簡化備查作業程序。
(五)對於在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者,新增 其報請備查期限,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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