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以勞職授字第1070200301號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9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雇主對在職「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應施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
二、依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9條 各機關對於經常暴露於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三、於辦理在職教職員工健康檢查時,對於教職員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除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需依其「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增加「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四、檢查結果依來函公告附件「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9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
二、依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9條 各機關對於經常暴露於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三、於辦理在職教職員工健康檢查時,對於教職員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除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需依其「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增加「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四、檢查結果依來函公告附件「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9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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