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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19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原子委員會105年3月7日會輻字第1050003217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第四項。
三、「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會網站(www.aec.gov.tw)「便民專區」/「原子能法規」/「草案預告」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輻射防護處。
(二)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5樓。
(三) 電話:02-22322189。
(四) 傳真:02-82317829。
(五) 電子郵件:tckuo@a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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