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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線上1150003842-教育部檢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並附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及修正草案意見表,請查照。

一、修正草案重點:

  • 明確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職責。
  • 配合本法修正及實務需求,調整各級主管、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之文字。
  • 增訂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實施一般性風險評估,依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明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含之事項。
  • 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
  • 參考國際制度,增訂事業單位應建立變更管理程序之內容。
  • 增訂事業單位應建立採購管理程序;另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施工時,應實施風險評估及施工管理。
  • 配合本法修正強化承攬管理機制。
  • 參考國際重大事故預防制度並落實風險導向之安全管理,明定事業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
  • 增訂移動式起重機迴轉裝置、加熱設備之每年定期實施檢查項目。
  • 增訂施工架壁連座之間距及連接構件之狀況應每週定期實施檢查;另對營造工程模板支撐架增列混凝土澆置作業前亦應實施規定項目之檢查。
  • 增訂協同作業機器人每日作業前應實施檢點。
  • 增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變更時亦應陳報檢查機構備查;另將委員會名冊留存備查機制修正為登錄陳報備查機制,並明定緩衝期間。
  • 配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於第三條附表二新增附註三,明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受丁種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二、 來函說明二,旨揭修正草案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1183號公告預告,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隔日起30日內提送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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