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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106年10月份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申報紀錄如附件-職災統計月報表-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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