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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大專校院及本部所屬機構務必遵循及配合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動物保護法」第16條第2項所發布「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之規範

若有從事實驗動物之研究、教學,請參閱並遵循「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之規範,如附件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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