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轉勞動部11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於11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
(一)新增1-溴丙烷為本規則所稱之第二種有機溶劑。(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調整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消費量之計算方式,應依有機溶劑實際含量計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五條)
(三)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由經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告書」及「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另明定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等規定,以提升人員設計能力及裝置之性能。(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明訂勞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時,禁止吸菸或飲食,以警示避免有機溶劑經由口鼻進入人體。(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六)為確保勞工安全健康,明定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且未設相關工程控制措施者,應配戴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七)基於事業單位配合新增規定及完備行政配套所需之緩衝期,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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