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採購、設置及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須具備TS安全標示
教育部來函(請參閱附件公文1090009144)說明三,為防止操作機械設備器具之危害,保障操作者安全,
勞動部自104年1月1日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告13項機具實施源頭管理,機具依法須確認其符合安全標準,始能設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如下: (具有TS安全標示)
(1)動力衝剪機械
(2)手推刨床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研磨機
(5)研磨輪
(6)防爆電氣設備
(7)動力堆高機
(8)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
(9)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含銑床、搪床、傳送機)
(10)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11)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12)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1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另來函說明四提及早期設置之工具機未符合相關規定,實有操作安全疑慮,為保障學生及使用者安全,應確認法規符合姓。
☆☆敬請各單位於採購、設置及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前〞,
請廠商提供申報網站登錄證明(源頭管理)及具有TS安全標示之機具佐證,列入規格要求,
以確保其機具已符合安全 標準,並於機具交付驗收再次確認,保障使用者安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
https://tsmark.osha.gov.tw/sha/public/home.action
--可查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已完成登錄及驗證產品,具有TS安全標示。
--從中選擇廠商,選購具有TS安全標示產品。
--廠商提供申報網站登錄證明,可從此網站查詢確認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