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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採購、設置及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須具備TS安全標示

教育部來函(請參閱附件公文1090009144)說明三,為防止操作機械設備器具之危害,保障操作者安全,

勞動部自104年1月1日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告13項機實施源頭管理,機具依法須確認其符合安全標準,始能設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如下: (具有TS安全標示)

(1)動力衝剪機械

(2)手推刨床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研磨機

(5)研磨輪

(6)防爆電氣設備

(7)動力堆高機

(8)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

(9)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含銑床、搪床、傳送機)

(10)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11)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12)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1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另來函說明四提及早期設置之工具機未符合相關規定,實有操作安全疑慮,為保障學生及使用者安全,應確認法規符合姓。

 

☆☆敬請各單位採購、設置及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請廠商提供申報網站登錄證明(源頭管理)具有TS安全標示之機具佐證列入規格要求

以確保其機具已符合安全 標準,並於機具交付驗收再次確認,保障使用者安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

https://tsmark.osha.gov.tw/sha/public/home.action

--可查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已完成登錄及驗證產品,具有TS安全標示。

--從中選擇廠商,選購具有TS安全標示產品。

--廠商提供申報網站登錄證明,可從此網站查詢確認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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