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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行政院函知法務部函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份分級及品項(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

依來函附件附表四第四級毒品,新增列管「毒品先驅原料」,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甲酯、2-氯-甲基苯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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