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轉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加強宣導研究用途核子原料之安全管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來函說明二,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核子原料」係指: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0.05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0.05以上者。
二、來函說明三,考量大專院校因研究需要,使用二氧化鈾、三氧化鈾、醋酸鈾醯,以及鈾、釷之同位素等核子原料,倘其所含鈾、釷物質成分重量比超過前揭所述之核子原料管制標準,請學校設置使用單位相關運作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請學校設置使用單位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於取得運作許可後,使得辦理相關作業。
(二)請學校設置使用單位落實核子原料之自主管理,倘發生核子原料遺失或發現未申報之核子原料,請立即通報核能安全委員會。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