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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空間作業(含表單)

1.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1條 
   所稱「局限空間」,指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2.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
   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 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3.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2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 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4.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6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 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 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
   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 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
   二、作業種類。
   三、作業時間及期限。
   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六、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 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相關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1~2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