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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修正日期:107 .11 .09 )

☆法源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60054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2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3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

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