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修正日期:107 .11 .09 )
☆法源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60054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2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3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
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