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環安衛中心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每年開學前9月份辦理「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使用危害性化學品3小時)。
2.每學期3月及10月與教發中心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為使工作場所人員具備作業環境危害認知與防護觀念,除原有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課程,將不
定期辦理主題式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以加強人員安全意識。
二、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可由本校各院系所中心等進用單位自行辦理。(註:訓練教材、簽到
紀錄須保存)
三、其他特殊性工作場所教育訓練應依其專業性進行教育訓練,由工作場所負責人依法要求工作場所
人員接受其專業性教育訓練。
四、因其他需求必須臨時進入工作場所者,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授權相關人員陪同,並告知可能
危害及遵守其安全規範。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
訓練,而勞工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義務。
六、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
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
相當者,不在此限。
(一).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
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
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二).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a.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b.自動檢查。
c.改善工作方法。
d安全作業標準。
七、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 雇主對擔任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
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即複訓之意)。
八、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條 雇主對擔任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及一
般勞工,應使其接受每3年至少3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勞工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者處3000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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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推動學校實驗(習) 場所安全衛生觀念、降低災害,
以期碩博新生及教職員進入實驗(習)場所前,即有基本的安全衛生觀念與知識,
並藉以預防危害的發生,於每學年開學前舉辦【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近年來舉辦日期及參加人數如下:
97 年參加受訓人數:70 人。
98 年參加受訓人數:88 人。
99 年參加受訓人數:107人。
100 年參加受訓人數:118人。
101 年參加受訓人數:111人。
102年參加受訓人數:122人。
103年參加受訓人數:112人。
104年參加受訓人數 : 125人
105年參加受訓人數 : 128人
106年參加受訓人數 : 129人
107年參加受訓人數 : 122人
108年參加受訓人數: 123人
109年參加受訓人數: 125人
110年參加受訓人數: 121人
111年參加受訓人數: 172人(含112學年5年1貫生)
112年參加受訓人數: 136人
113年參加受訓人數: 1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