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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商承攬各項業務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管理要點

  1. 本校為釐清工程、儀器設備或勞務採購,承攬商對環境保護、安全與衛生之責任,以保障校園內作業場所工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訂定本校「承攬商承攬各項業務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管理要點」含相關附表。

         (1)「承攬作業環境危害告知單」(附表1)

         (2)「協議組織及其應規範事項」(附表2)

         (3)「承攬商危險作業申請單」 (附表3)

         (4)「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附表4)

  1. 參與作業之承攬商其負責人應於合約簽訂後、作業開始前到現場與該場所之業務相關人員會談,實地了解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後,本校經辦單位經辦人員有危害告知之義務,依承攬商之作業名稱、作業項目,具體敘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進行「承攬作業環境危害告知單(附表1);承攬商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商遵守安全衛生作業規範,並依規定對所屬之員工施予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告知與承攬作業有關之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事項。

  1. 承攬商承攬本校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再承攬商亦同

    (1)所有進入本校施作之承攬商人員需有勞保

    (2)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3)為防止意外事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執行相關安全衛生工作,並指定現場 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管理、指揮及監督之工作並執行工作場所之巡視,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1. 請經辦單位或發包單位留存相關執行紀錄紙本,以供佐證備查。